为完善以普惠性幼儿园(含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广覆盖、保基本、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深圳学前教育公益普惠优质发展,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出台《深圳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于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办法》所称的普惠性幼儿园是指依法设立、办学规范、科学保教、收费合理、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根据《办法》,深圳普惠性幼儿园补助标准有调整,由原来的每班每年不低于4万元(生均为1333元/年)调整至逐步实现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办法》要求,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用途使用补助经费,应当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开展师资培训等,其中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的比例不低于60%。不得用于清偿债务、回报举办者、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罚款等其他用途。
普惠性幼儿园教职工待遇保障也有调整,由原来的“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占保教费收入的比例为不低于40%(政府产权园不低于50%),教师个人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调整为“全园教职工工资福利支出总额占当年保教费收入与政府补助收入之和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政府产权幼儿园该比例不低于70%,且教师个人最低应发工资不低于政府公布的当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5倍”。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普惠性幼儿园是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应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优先在公办幼儿园不足的区域认定普惠性幼儿园。
《办法》增加了对普惠性幼儿园财务管理、规范办学等监管措施以及普惠性幼儿园年度绩效考评的条款,同时对政府补助资金使用监管予以明确。还对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和考评的指标做了完善和补充,明确了评分操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