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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365bet提款多久到_篮球体育比分365_下载bst365社会组织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性社会组织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粤社党字〔2018〕72号

        全省性社会组织党组织:

          《全省性社会组织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办法(暂行)》已经省社会组织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请各党组织认真做好近年来的党费清查工作,以支部为单位,统计从党支部成立之日至2017年12月30日,填报各年度党费收缴明细表和2018年党费缴纳基数明细表(见附件2、3),于2018年7月30日前报送省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工作邮箱)。对在清查过程中,本党组织在册党员没有按时、主动、足额缴纳党费的,需进行提醒谈话,让其主动补缴;对个别拒绝补缴党费的党员,谨慎做好组织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我委。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反馈省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

          附件:1.全省性社会组织共产党员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办法(暂行)

                         2.XXXX年度至XXXX年度XXX党支部党费收缴明细表(样表)

          

          联系人:宁彬  刘秀娟  020-83389981  

          电子邮箱:gdshzz@163.com

          中共365bet提款多久到_篮球体育比分365_下载bst365社会组织委员会

        2018年7月5日


        全省性社会组织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性社会组织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以下简称《规定》)和省委组织部有关党费收缴工作的要求,结合全省性社会组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隶属省社会组织党委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

          第三条  确定党费缴纳基数的基本原则。按照《规定》中的要求,明确社会组织内各类党员交纳党费标准。其中: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中:参照事业单位薪酬标准的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之和确定缴纳基数;非参照事业单位薪酬标准的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按照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奖励工资(补助)计算缴纳基数。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二)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鼓励民营企业出资人、高级管理人员等高收入的党员自愿多交党费。

          (三)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缴纳基数在3000 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四)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计算,按照中组部组电明字〔2016〕29号文执行。

          (五)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四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员的党费缴纳基数,原则上需经支部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确定,并以党务公开的方式进行公布。社会组织党组织应每年将所属党员党费缴纳基数报省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五条  党费管理及使用要求。

          (一)社会组织党组织收缴的党费,应存入所在社会组织对公银行账户或党费管理专用账户,采取暂存(挂)“党建工作经费”科目进行记账。不得采取个人保管、现金存放于单位保险柜等形式保管。

          (二)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和党的活动经费的补充,不得挪作他用。

          (三)社会组织党组织应于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将半年、全年的党费收缴明细情况报省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于次年3月底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通知各党组织可以结转使用上年度党费收入。

          第六条  隶属省社会组织党委的党委(联合党委)、党总支可参照本办法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其所属党支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须按前款规定时限汇总向省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报告、备案。

          第七条  党费使用须经支部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确定。党费开支情况须每半年以党务公开的形式,向党员和群众张榜公布。省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将不定期进行党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专项检查。

          第八条  党员应主动按月交纳党费,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原则上不允许每6个月交纳一次党费。

          第九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费,不得垫交或扣交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缴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均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