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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为主动接受各方的监督,保证监狱正确执行刑罚,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经监狱梳理汇总,形成电子《狱务公开手册》,将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与劳动改造、生活卫生等狱务予以公开。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并对监狱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365bet提款多久到_篮球体育比分365_下载bst365监狱管理局、梅州监狱还设立了投诉、检举电话及信箱,服刑人员及其亲属如需了解监狱有关法规或监狱工作有关情况,或发现监狱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不依法办事、执法不公的,可向省监狱管理局或监狱进行咨询或投诉;监狱人民警察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可向省监狱管理局监察审计室检举。
一、365bet提款多久到_篮球体育比分365_下载bst365监狱管理局投诉检举地址及电话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98号
邮编:510050
电话:020- 83817222(刑罚执行处)
020- 83831187(监察审计室)
二、365bet提款多久到_篮球体育比分365_下载bst365梅州监狱投诉检举地址及电话
地址:365bet提款多久到_篮球体育比分365_下载bst365梅州市梅州三路66号
邮编:514035
电话:0753- 2183015(刑罚执行科)
0753- 2183012(纪检与审计科)
0753- 2183005(信访办)
目 录
一、服刑人员信息查询有关事项告知书………………………………………………(03)
二、会见须知……………………………………………………………………………(04)
三、监狱的性质、任务和职责权限……………………………………………………(05)
四、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05)
五、收监的有关规定……………………………………………………………………(06)
六、罪犯的权利与义务…………………………………………………………………(07)
七、罪犯申诉、控告、检举……………………………………………………………(08)
八、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09)
九、罪犯分级管理和分级处遇的有关规定……………………………………………(18)
十、罪犯会见、通信、通讯的有关规定………………………………………………(18)
十一、罪犯生活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24)
十二、罪犯教育改造的有关规定………………………………………………………(24)
十三、罪犯劳动改造的有关规定………………………………………………………(25)
十四、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规定…………………………………(25)
十五、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9)
十六、财产性判项履行指南……………………………………………………………(31)
一、服刑人员信息查询有关事项告知书
服刑人员亲属:
为进一步增强监狱执法透明度,促进公正执法,大家可以登录365bet提款多久到_篮球体育比分365_下载bst365梅州监狱门户网站或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关注监狱公众号,了解监狱执法管理工作相关情况以及查询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进行意见反馈和投诉等。现将监狱门户网站及服刑人员信息查询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365bet提款多久到_篮球体育比分365_下载bst365监狱管理局网站
二、365bet提款多久到_篮球体育比分365_下载bst365梅州监狱门户网站
三、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365bet提款多久到_篮球体育比分365_下载bst365监狱管理局公众号) (梅州监狱公众号)
四、服刑人员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指南
1.登录365bet提款多久到_篮球体育比分365_下载bst365梅州监狱门户网站,或在微信公众号上点击“信息查询”;
2.点击“服刑人员信息查询系统”;
3.在登录界面输入查询账号及密码(账号及密码会随信寄出,请注意保管),即可查询到服刑人员相关信息。
注意事项:查询账号及密码如丢失,可点击“忘记密码”,按以下程序操作:第一步:请点击进入“填写申请单”,并正确填写认证信息;第二步:认证信息填写完毕后,请点击“提交”,系统将立即给您提供一组序列号,请记录下来,作为以后找回查询密码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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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服刑人员会见工作的管理,规范会见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365bet提款多久到_篮球体育比分365_下载bst365监狱管理局罪犯会见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监的实际,现将具体情况安排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服刑人员家属需按监狱规定的“监区会见日”方能会见,各监区会见日安排如下:
1.星期一:一监区、十二监区、监狱医院;
2.星期二:七监区、十监区;
3.星期三:二监区、五监区、六监区;
4.星期四:四监区、九监区;
5.星期五:三监区、八监区、十一监区。
6.星期六:八监区、九监区、十监区、十一监区、十二监区、监狱医院
7.星期日:一监区、二监区、三监区、四监区、五监区、六监区、七监区
会见咨询电话0753-2183014,0753-2183031
(二)会见登记时间:
上午8:30—11:00、下午14:00—16:30。
二、会见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详见本手册的《365bet提款多久到_篮球体育比分365_下载bst365监狱管理局罪犯会见管理实施细则》。
三、交通路线
(一)自驾车路线:出发地→梅州市梅州三路66号→梅州监狱。
(二)乘车路线:出发地→梅州市汽车总站(五洲城)→梅州三路66号→梅州监狱;公交车可乘坐2、3、5、12、18路车可到江北小花园站下车。
四、 远程会见预约方式
(一)通过互联网访问远程会见官方网站http://ychj.gdsf.gov.cn或365bet提款多久到_篮球体育比分365_下载bst365监狱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www.gdjyj.gznswx.com提出预约申请。
(二)关注“广东司法行政”或“广东监狱”微信公众号提出预约申请。
(三)到当地司法局向现场工作人员提出预约申请。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一)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
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1、罪犯聚众骚乱、暴乱的;
2、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
3、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4、劫夺罪犯的;
5、罪犯抢夺武器的。
使用武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情况。
(二)监狱人民警察的义务
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三)监狱人民警察纪律要求
“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 :
1、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
2、严禁违规使用枪支、警械、警车;
3、严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
4、严禁为服刑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
5、严禁工作期间饮酒;
6、严禁参与赌博。
五、罪犯的收监和释放
(一)罪犯收监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1、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2、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对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监。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监狱收监。
3、监狱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4、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二)罪犯释放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1、释放的法定条件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2、释放的程序
(1)民警应在罪犯出监前对罪犯人身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并根据情况做好物品的登记或收缴工作;
(2)民警对出监罪犯可携带物品应及时登记,禁止携带物品应及时收缴,收缴违禁品、现金应出具收据;
(3)罪犯释放由武警监门哨兵、监门值班民警,查验《释放证明书》和相关法律文书,验明身份,对携带的物品检查核实无误后放行。
(一)罪犯的基本权利
1.罪犯有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2.罪犯有辩护、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3.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有选举的权利;
4.罪犯有维护身体健康,有病得到诊治的权利;
5.罪犯有按规定通信、会见的权利;
6.罪犯有依法获得行政和刑事奖励的权利;
7.罪犯有刑满依法获得按期释放的权利;
8.罪犯有法律未剥夺或限制的其他权利。
(二)罪犯的基本义务
1.罪犯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
2.罪犯有遵守监规纪律的义务;
3.罪犯有服从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义务;
4.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有参加劳动的义务;
5.罪犯有接受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
6.罪犯有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的义务;
7.罪犯有维护正常改造秩序,自觉接受改造的义务;
8.罪犯有检举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
9.罪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罪犯申诉、控告、检举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材料,或阻止罪犯进行申诉、控告、检举活动。
罪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监狱应当及时将申诉材料转递给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罪犯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律师提出申诉。
罪犯有权控告、检举违法犯罪行为。监狱应当设置控告、检举信箱,接受罪犯的控告、检举材料。罪犯也可以直接向民警控告、检举。
对罪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予以转送。
监狱对控告、检举作出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或者处理结果通知署名控告、检举的罪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正确执行刑罚,规范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分考核罪犯是监狱按照管理和改造要求,以日常计分为基础、等级评定为结果,评价罪犯日常表现的重要工作,是监狱衡量罪犯改造质量的基本尺度,是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基本手段。
第三条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应当坚持党对监狱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坚持依法严格规范,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和集体评议相结合。
第四条计分考核自罪犯入监之日起实施,日常计分满600分为一个考核周期,等级评定在一个考核周期结束次月进行。
第五条监狱应当根据计分考核结果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或者不予奖励,并将计分考核结果作为对罪犯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监狱成立计分考核工作组,由监狱长任组长,分管狱政管理的副监狱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大事项研究。监区成立计分考核工作小组,由监区长任组长,监区全体民警为成员,负责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的具体实施。
监狱的狱政管理部门承担计分考核工作组日常工作,监区指定的专职民警负责计分考核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监区管教民警负责罪犯日常计分和提出等级评定建议。
第七条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谁考核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监狱人民警察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质量终身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计分考核罪犯工作承担指导责任,监狱管理局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第八条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应当依法接受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日常计分的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日常计分是对罪犯日常改造表现的定量评价,由基础分值、日常加扣分和专项加分三个部分组成,依据计分的内容和标准,对达到标准的给予基础分,达不到标准或者违反规定的在基础分基础上给予扣分,表现突出的给予加分,符合专项加分情形的给予专项加分,计分总和为罪犯当月考核分。
第十条日常计分内容分为监管改造、教育和文化改造、劳动改造三个部分,每月基础总分为100分,每月各部分日常加分分值不得超过其基础分的50%,且各部分得分之间不得相互替补。
第十一条罪犯监管改造表现达到以下标准的,当月给予基础分35分:
(一)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和行为规范;
(二)服从监狱人民警察管理,如实汇报改造情况;
(三)树立正确的服刑意识和身份意识,改造态度端正;
(四)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卫生,讲究个人卫生和文明礼貌;
(五)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养成节约用水、节约粮食等良好习惯;
(六)其他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形。
第十二条罪犯教育和文化改造表现达到以下标准的,当月给予基础分35分:
(一)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接受思想政治教育和法治教育,认识犯罪危害;
(三)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四)参加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核成绩合格;
(五)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
(六)参加监狱组织的亲情帮教、警示教育等社会化活动;
(七)参加文体活动,树立积极改造心态;
(八)其他积极接受教育和文化改造的情形。
第十三条罪犯劳动改造表现达到以下标准的,当月给予基础分30分:
(一)接受劳动教育,掌握劳动技能,自觉树立正确劳动观念;
(二)服从劳动岗位分配,按时参加劳动;
(三)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
(四)遵守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
(五)爱护劳动工具和产品,节约原材料;
(六)其他积极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形。
第十四条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且尚不足认定为立功、重大立功的,应当给予专项加分:
(一)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的;
(二)及时报告或者当场制止罪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检举、揭发、制止罪犯自伤自残、自杀或者预谋脱逃、行凶等行为的;
(四)检举、揭发罪犯私藏或者使用违禁品的;
(五)及时发现和报告重大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处置安全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七)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劳动生产技术成绩突出的;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认定具有其他突出改造行为的。
罪犯每年度专项加分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300分,单次加分不得超过100分,有上述第一至五项情形的不受年度加分总量限制。
第十五条罪犯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罚的,分别扣减考核分100分、200分、400分,扣减后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受到禁闭处罚的,禁闭期间考核基础分记0分。
第十六条对因不可抗力等被暂停劳动的罪犯,监狱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其暂停前的劳动改造表现给予劳动改造分。
第十七条对有劳动能力但因住院治疗和康复等无法参加劳动的罪犯,住院治疗和康复期间的劳动改造分记0分,但罪犯因舍己救人或者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等情况受伤无法参加劳动的,监狱应当按照其受伤前3个月的劳动改造平均分给予劳动改造分,受伤之前考核不满3个月的按照日平均分计算。
第十八条罪犯入监教育期间不给予基础分,但有加分、扣分情形的应当如实记录,相应分值计入第一个考核周期。
监狱应当根据看守所提供的鉴定,将罪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纳入入监教育期间的加分、扣分,并计入第一个考核周期。
第十九条对下列罪犯应当从严计分,严格限制加分项目,严格控制加分总量:
(一)职务犯罪罪犯;
(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
(三)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
(五)恐怖活动犯罪罪犯;
(六)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
(七)累犯;
(八)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从严的罪犯。
第二十条对老年、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等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罪犯,不考核劳动改造表现,每月基础总分为100分,其中监管改造基础分50分,教育和文化改造基础分50分。
第三章 等级评定
第二十一条等级评定是监狱在日常计分基础上对罪犯一个考核周期内改造表现的综合评价,分为积极、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等级评定结果由计分考核工作小组研究意见,报计分考核工作组审批,其中积极等级的比例由计分考核工作组确定,不得超过监狱本期参加等级评定罪犯总人数的15%。
第二十二条罪犯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积极等级:
(一)因违规违纪行为单次被扣10分以上的;
(二)任何一部分单月考核得分低于其基础分的;
(三)上一个考核周期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的;
(四)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明确不得评为积极等级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罪犯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为不合格等级:
(一)有违背宪法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行的;
(二)有危害民族团结或者国家统一言行的;
(三)有歪曲、抹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言行的;
(四)有鼓吹暴力恐怖活动或者宗教极端思想言行的;
(五)宣传、习练法轮功等邪教的;
(六)以辱骂、威胁、自伤自残等方式对抗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经警告无效的;
(七)受到两次以上警告或者记过处罚的;
(八)受到禁闭处罚的;
(九)有三次以上单月考核分低于60分的;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明确应当评为不合格等级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对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罪犯,在积极等级评定上应当从严掌握。
第四章 考核程序及规则
第二十五条计分考核工作组、计分考核工作小组研究考核事项时,作出的决定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后通过。
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日常计分实行“日记载、周评议、月汇总”。监区管教民警每日记载罪犯改造行为加分、扣分情况,计分考核工作小组每周评议罪犯改造表现和考核情况,每月汇总考核分,不足月的按日计算。
第二十七条对罪犯加分、扣分,监区管教民警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依规提出建议,报计分考核工作小组研究决定。
对罪犯违规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单次适用分值2分以下的扣分,监区管教民警可以当场作出决定,并报计分考核工作小组备案。
对单次适用分值5分以上的加分、10分以上的扣分和专项加分,由计分考核工作小组报计分考核工作组审批。
第二十八条罪犯同一情形符合多项加分、扣分情形的,应当按照最高分值给予加分、扣分,不得重复加分、扣分。
第二十九条罪犯通过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考核分的,应当取消该项得分,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扣分或者处罚。
第三十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自判决生效或者收监之日起重新考核;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自判决生效或者收监之日起继续考核。
第三十一条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暂停计分考核,自收监之日起继续考核,原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有效。因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被收监执行的,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自收监之日起重新考核;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自收监之日起继续考核。
第三十二条罪犯在假释期间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收监的,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自收监之日起重新考核。
第三十三条罪犯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的,侦查期间暂停计分考核。经查证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侦查期间的考核基础分记0分;经查证无犯罪行为的,按照罪犯立案前3个月考核平均分并结合侦查期间的表现计算其侦查期间的考核分;立案前考核不满3个月的按照日平均分计算。
罪犯因涉嫌违规违纪被隔离调查的,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罪犯因办案机关办理案件需要被解回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构成犯罪的,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自收监之日起重新考核;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但罪犯主动交代漏罪、人民检察院因人民法院量刑不当提出抗诉或者因入监前未结案件被解回的,保留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自收监之日起继续考核。
办案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不构成犯罪、经再审改判为较轻刑罚或者因作证等原因被办案机关解回的,保留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并按照解回前3个月考核平均分计算其解回期间的考核分;解回前考核不满3个月的按照日平均分计算。
第三十五条除检举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等不宜公示的情形外,罪犯加分、扣分、每月得分和等级评定结果应当及时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罪犯对加分、扣分、每月得分和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监区管教民警作出决定或者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计分考核工作小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本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由他人代为书写,本人签名、按捺手印予以确认。计分考核工作小组应当进行复查,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查意见,并抄报计分考核工作组。
罪犯对计分考核工作小组的复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计分考核工作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计分考核工作组应当进行复核,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核意见,并及时抄送人民检察院。计分考核工作组的复核意见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七条罪犯转押的,转出监狱应当同时将计分考核相关材料移交收押监狱,由收押监狱继续计分考核。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一个考核周期结束,计分考核工作小组应当根据计分考核结果,按照以下原则报计分考核工作组审批:
(一)被评为积极等级的,给予表扬,可以同时给予物质奖励;
(二)被评为合格且每月考核分均不低于基础分的,给予表扬;
(三)被评为合格等级但有任何一个月考核分低于基础分的,给予物质奖励;
(四)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不予奖励并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一个考核周期结束,从考核积分中扣除600分,剩余考核积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三十九条监狱决定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不予奖励或者取消考核积分和奖励的,应当及时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同时应当及时将审批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条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除给予罪犯奖励或者不予奖励外,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在活动范围、会见通信、生活待遇、文体活动等方面给予罪犯不同的处遇。
第四十一条监狱对罪犯的计分考核结果和相应表扬决定及有关证据材料,在依法提请减刑、假释时提交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六章 考核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监狱人民警察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
(二)打招呼说情或者施加压力,干预计分考核的;
(三)超越职责范围或者未经集体研究决定,为罪犯计分考核的;
(四)隐匿或者销毁罪犯检举揭发、异议材料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计分考核台账或者资料遗失、损毁的;
(六)故意延迟登记、错误记录或者篡改计分考核台账或者资料的;
(七)违反计分考核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计分考核事项的;
(八)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事项的;
(九)借集体研究之名违规办理罪犯计分考核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监区在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会议,总结计分考核工作,评价管教民警工作,规范和改进工作行为。会议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监狱。
第四十四条监狱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计分考核罪犯工作检查,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会议,听取计分考核工作组工作汇报,总结和改进计分考核工作。会议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监狱管理局。遇有重大或者共性问题,应当分析研判、提出意见建议,向监狱管理局请示或者报告。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研究解决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中的重大政策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抽查检查,督促整改问题隐患。重大工作情况应当及时向司法厅(局)请示或者报告。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加强对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的指导,每年至少听取一次监狱管理局的专题汇报。
第四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党委(党组)、监狱管理局党委和监狱党委以及监区党组织应当将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监狱应当定期向人民检察院通报计分考核罪犯制度规定及工作开展情况,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会议,听取意见建议。
第四十九条监狱对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发现计分考核罪犯工作有违法违规情形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纠正意见的,应当立即调查核实。
对纠正意见无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并将纠正结果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对纠正意见有异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或者理由。
第五十条监狱纪检部门应当在监狱会见室和监区设置举报信箱,及时受理罪犯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反映的计分考核问题。
第五十一条监狱应当根据狱务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计分考核内容和工作程序,向罪犯亲属或者监护人公开罪犯考核情况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监狱应当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召开罪犯亲属或者监护人代表会等形式,通报计分考核工作,听取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监狱应当注重发挥罪犯互相教育、互相监督作用,通过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掌握情况,听取意见反映。
第五十二条监狱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固定保全计分考核罪犯的各类台账资料,确保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全程留痕,防止篡改、丢失或者损毁,做到专人专管、专档备查。
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应当依法保障监狱人民警察在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中的正当履职行为,对受到恶意举报、污蔑、诽谤的监狱人民警察,应当及时调查澄清,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工作实绩突出的监狱人民警察,应当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及其工作人员在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中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计分考核工作细则,并报司法部备案。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司发通〔2016〕68号)同时废止。
(一)罪犯分级处遇划分为四个等级,依次为严管级、考察级、普管级、宽管级,处遇内容逐级放宽。
(二)监狱根据罪犯所处的不同等级,在活动范围、会见通信、狱内消费、文体娱乐活动、关押条件等方面给予不同的处遇。
(三)监狱根据罪犯的服刑时间和改造表现,按规定确定、调整罪犯的处遇等级。
(四)监区按规定将罪犯级别审批结果进行公示。罪犯对级别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监狱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监狱应当进行复查,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一)《365bet提款多久到_篮球体育比分365_下载bst365监狱管理局罪犯会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罪犯会见管理工作,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罪犯会见通信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会见,是指罪犯与会见人会面交谈,会见方式包括隔透明装置电话会见、面对面会见、视频会见等 。
第三条 监狱人民警察在会见管理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章 会见条件
第四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
(一)亲属、监护人;
(二)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领事官员;
(三)受委托的律师或亲友;
(四)来监帮教的单位、社会团体人员;
(五)经省监狱管理局或监狱批准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罪犯亲属是指因血缘、婚姻、法律拟制与罪犯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
(一)直系血亲,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等。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即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伯父、叔父、舅父、姑妈、姨妈、侄子女、外甥子女等。
(三)基于婚姻的姻亲,即夫(妻)、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夫(妻)的兄弟姐妹、夫(妻)的侄子女和外甥侄子女、夫(妻)的伯、叔、舅、姑、姨等。
(四)拟制血亲,即继祖父母、继父母、继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实际形成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等。
(五)上述亲属的配偶。
(六)经狱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其他亲属。
第六条 会见一般每月一次,每次会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分钟,每次会见人数一般不超过三人。
未成年罪犯会见每月二次,每次会见时间一般不超过六十分钟,每次会见人数一般不超过三人。
罪犯分级处遇管理规定对会见次数、人数、时间有规定的,按分级处遇管理规定执行。
其它有利于改造的,经监狱批准,可以增加会见的次数、人数、时间及会见人范围。
第七条 当月已安排会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亲属、监护人会见,监狱可以安排:
(一)前十二个月(含当月)内亲属、监护人会见总次数未达到十二次(未成年罪犯二十四次)的;
(二)因罪犯家庭出现婚姻变化或亲人病、亡等重大变故需要会见的。
第八条 其它有利于改造的罪犯非亲属、非监护人会见,一般每月不超过二次,自然年度内不超过六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暂停会见 :
(一)罪犯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期间;
(二)罪犯被禁闭期间;
(三)狱外押解途中;
(四)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有碍罪犯改造的情形。
第三章 会见办理
第十条 罪犯入监后,监狱入监监区应当组织罪犯申报、登记需要会见的亲属、监护人信息。需要增加、变更信息的,由罪犯提出申请,监区审核,狱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监狱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罪犯亲属、监护人会见,通知应当包括会见人范围、会见时间安排、会见办理流程、所需相关证件等内容 。
第十二条 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会见,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能证明本人身份和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件、证明办理会见手续。属于罪犯已申报、登记的,由会见室审核办理;未申报、登记的,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后办理。
非首次会见,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出生证等到会见室办理会见 。
罪犯社会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居委会、村委会、乡镇、街道、公证部门、户籍机关等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罪犯的港澳台或外国籍亲属、监护人首次会见,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核、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批后办理。
非首次会见,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
第十四条 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的会见,凭会见人员出具的省监狱管理局会见批件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由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
第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或亲友会见,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核,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十六条 帮教单位、社会团体人员会见,应当向监狱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单位、社会团体的介绍信、公函和帮教人员的有效证件,经监狱教育改造部门审查、狱政管理部门审核、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十七条 未按监狱安排的会见日来监会见的,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其他非会见工作时间会见的,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查、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核、监狱长批准后办理。
第十八条 超次数、人数、时间的会见,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核,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十九条 会见人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来监会见的,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
第二十条 会见人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来监会见的,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查、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核、监狱长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一条 罪犯暂停会见期间确需会见的,由相关业务部门审查、狱政管理部门审核、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二十二条 会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会见:
(一)持无效证件或与所持证件不符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审核(批)的;
(三)精神或行为明显异常的;
(四)患严重传染病的;
(五)携带危险品或其他可能危害监狱安全物品的;
(六)其他不利于罪犯改造或监管安全的。
第二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重大社会事件影响以及监狱安全需要等特殊情形,监狱可暂停办理罪犯会见,并做好告知、解释工作。
第四章 会见管理
第二十四条 罪犯会见根据分级处遇相关规定采取不同方式,在监狱会见室进行。
对因病重、病危、精神病、严重传染病等不适宜在会见室会见的罪犯,可由监狱安排在指定场所会见。
第二十五条 会见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核对、查验会见人的有效证件和相关证明,确认无误的逐一登记,押证,发放会见卡,准予进入会见室。会见结束后,经核实无误的,收回会见卡并退回所押证件。
会见人应当遵守监狱会见管理规定,违反规定的,不得进行会见 。
第二十六条 会见管理工作人员应安排会见人到相应场所候见,告知会见时间、会见纪律及注意事项等,并通知罪犯所在监区。
第二十七条 带会见的警察 一般应在30分钟内将罪犯带到会见室,负责会见的警力安排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会见的罪犯一律穿囚服,佩戴分级处遇牌。宽管会见的罪犯应在会见楼更衣室更换专用的会见标识服。
第二十九条 罪犯会见时,监狱应做好会见 的实时监听、监视、全程录音和现场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条 罪犯会见时,一般使用普通话交谈。少数民族罪犯、外国籍罪犯会见时可以使用本民族或本国语言交谈,但监狱应安排翻译人员进行翻译。
第三十一条 会见人可以顾送必要的学习用品,但应当经狱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和会见管理警察的检查、登记。
第三十二条 会见人顾送钱物、药品按365bet提款多久到_篮球体育比分365_下载bst365监狱管理局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会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
(一)传递违禁物品的;
(二)扰乱会见场所秩序的;
(三)使用隐语、暗语或者非规定语种交谈,不听劝阻的;
(四)未经允许携带或者使用手机、录音、摄影(像)设备的;
(五)谈论有碍罪犯改造或监管安全内容的;
(六)交谈代理以外事项的;
(七)不服从会见现场警察管理的;
(八)其他违反监狱会见管理规定的情形。
罪犯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监狱应按照罪犯考核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会见人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在一至三个月内暂停会见;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会见室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会见室由狱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相关业务部门协助。
第三十五条 监狱应当向社会公开会见日具体安排,会见室应当设置候见区域、物品寄存柜、咨询台、狱务公开查询平台等,为会见人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条 会见室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警察和负责辅助性事务的工勤人员。工勤人员需统一着装,佩戴工作(上岗)证。
第三十七条 会见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执法,规范管理,清正廉洁,热情服务,礼貌待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外国籍罪犯会见、律师会见、远程视频会见、有特别管理规定的罪犯会见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365bet提款多久到_篮球体育比分365_下载bst365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365bet提款多久到_篮球体育比分365_下载bst365监狱管理局罪犯会见工作管理办法》(粤狱发〔2010〕231号)同时废止。
(二)罪犯通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但应予以登记。罪犯通信所需邮资自理。
监狱检查罪犯信件发现有以下情况的,可以扣留信件:
(1)恶意攻击、诋毁国家现行制度或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的;
(2)污蔑、歪曲监狱民警正当执法行为的;
(3)唆使、传播违法犯罪手段的;
(4)有威胁、恐吓他人或诈骗嫌疑的;
(5)交流案情或涉嫌其它违法犯罪的;
(6)其他有碍监狱监管安全和罪犯改造的。
(三)罪犯通讯
监狱设置专用设施,开通亲情电话。罪犯拨打亲情电话,通话对象限于罪犯亲属或监护人,通话区域限于国内、境内,费用自理。
罪犯可以申请登记1个有实名登记依据的电话号码,经主管民警审核、监区审批登记后上报监狱审定开通。通话对象或号码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罪犯遇有特殊情况,当月需增加1次通话或与登记通话对象以外的人员通话的,应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经监区审核后,报监狱长批准。
罪犯拨打亲情电话,应当使用普通话;不得使用隐语、暗语或外语。罪犯违规通话且不听从民警劝阻的,除应即时中止通话外,并视情形按照计分考评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罪犯在监狱新收集训期间,禁闭、严管、隔离审查、防范隔离期间,均暂停拨打亲情电话。
《监狱法》关于罪犯生活卫生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条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
第五十一条罪犯的被服由监狱统一配发。
第五十二条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
第五十三条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
第五十四条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第五十五条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监狱法》关于罪犯教育改造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十二条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
第六十三条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六十五条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六十六条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监狱应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
第六十七条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第六十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监狱法》关于罪犯劳动改造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第七十条 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第七十一条 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
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减刑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1、“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2、有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3、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算时间为交付执行之日。
4、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二)假释的条件
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1、办理假释案件,判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2、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3、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的罪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除法律和本解释规定不得假释的情形外,可以依法假释。
(三)减刑、假释的程序
1、摸底筛查。监区筛查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资格人员名单;拟提请假释的,还应当及时委托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罪犯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2、监区提请。监区召开会议对减刑、假释案件进行集体评议,集体评议会形成罪犯减刑、假释资格榜;监区长办公会作出罪犯减刑、假释推荐榜,并进行公示。
3、科室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应对案卷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4、监狱评审。监狱评审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逐一评审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监狱邀请驻监检察机关派员列席会议。
5、监狱公示。监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应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6、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时,监狱应当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7、监狱长办公会审定。监狱应当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审定减刑、假释案件。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签署意见。
8、移送裁定。监狱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需要提级审核的案件,监狱应书面请示省监狱管理局,经局审核同意后,移送法院裁定。
(四)减刑、假释的建议书和结果公开
罪犯减刑、假释的裁定书可在最高人民法院门户网站和365bet提款多久到_篮球体育比分365_下载bst365梅州监狱门户网站上查询。罪犯减刑、假释的裁定书应当送达给罪犯本人。
(五)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的;
(六)不得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1、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
2、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不满七年以上的;或者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刑期不满三分之一以上的;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罪犯,可以不受执行刑期的限制;
3、被判处无期徒刑尚未减为有期徒刑的。
(七)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1、鉴定。根据罪犯身体情况,监狱应当提请鉴定机构对罪犯进行病情鉴定或妊娠检查,或组织鉴别小组对罪犯生活不能自理进行鉴别。
2、立案。鉴定结果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区应提出立案申请,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批。
3、调查评估。同意立案的,应核实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后居住地,审查保证人资格,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罪犯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4、监区集体评议。监区应召开监区民警会议,对案件进行集体评议。
5、科室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案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和条件。
6、监狱评审。监狱评审委员会应召开专题会议,逐一评审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监狱可以邀请驻监检察机关派员列席会议。
7、公示。经审议决定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应在罪犯保外就医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8、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监狱审议暂予监外执行前,应当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9、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监狱长签字,并加盖公章。
10、处室审查。局刑罚执行处对监狱上报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出具审查意见,并向局评审委员会报告。
11、监狱管理局评审。监狱管理局评审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逐一评审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并将评审意见报请局长审定。
12、局长审定。监狱管理局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局长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八)暂予监外执行结果公开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在365bet提款多久到_篮球体育比分365_下载bst365监狱管理局和365bet提款多久到_篮球体育比分365_下载bst365梅州监狱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一章 基本规范
第一条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
第二条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
第三条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习,爱劳动。
第四条明礼诚信,互助友善,勤俭自强。
第五条依法行使权利,采用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服刑期间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
(二)不私藏现金、刃具等违禁品;
(三)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钱物;
(四)不在会见时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
(五)不擅自使用绝缘、攀援、挖掘物品;
(六)不偷窃、赌博;
(七)不打架斗殴、自伤自残;
(八)不拉帮结伙、欺压他人;
(九)不传播犯罪手段、怂恿他人犯罪;
(十)不习练、传播有害气功、邪教;
第二章 生活规范
第七条按时起床,有秩序洗漱、如厕,衣被等个人物品摆放整齐。
第八条按要求穿着囚服,佩戴统一标识。
第九条按时清扫室内外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条保持个人卫生,按时洗澡、理发、剃须、剪指甲,衣服、被褥定期换洗。
第十一条按规定时间、地点就餐,爱惜粮食,不乱倒剩余饭菜。
第十二条集体行进时,听从警官指挥,保持队形整齐。
第十三条不饮酒,不违反规定吸烟。
第十四条患病时向警官报告,看病时遵守纪律,配合治疗。不私藏药品。
第十五条需要进入警官办公室时,在门外报告,经允许后进入。
第十六条在野外劳动现场需要向警官反映情况时,在
三米 以外报告。
第十七条遇到问题,主动向警官汇报。与警官交谈时,如实陈述、回答问题。
第十八条在指定铺位就寝,就寝时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休息。
第三章 学习规范
第十九条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
第二十条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养成健康心理。
第二十一条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接受文化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争取良好成绩。
第二十三条接受技术教育,掌握实用技能,争当劳动能手,增强就业能力。
第二十四条阅读健康有益书刊,按规定收听、收看广播电视。
第二十五条参加文娱活动,增强体质,陶冶情操。
第四章 劳动规范
第二十六条积极参加劳动。因故不参加劳动,须经警官批准。
第二十七条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八条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
第二十九条爱护设备、工具。厉行节约,减少损耗,杜绝浪费。
第三十条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遵守定置管理规定,工具、材料、产品摆放整齐。
第三十一条不将劳动工具和危险品、违禁品带进监舍。
第三十二条完成劳动任务,保证劳动质量,珍惜劳动成果。
第五章 文明礼貌规范
第三十三条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损坏花草树木。
第三十四条言谈举止文明。不讲脏话、粗话。
第三十五条礼貌称谓他人。对人民警察称“警官”,对其他人员采用相应礼貌称谓。
第三十六条服刑人员之间互称姓名,不起(叫)绰号。
第三十七条来宾、警官进入监舍时,除患病和按规定就寝外,起立致意。
第三十八条与来宾、警官相遇时,文明礼让。
(一)什么是财产性判项?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财产性判项”是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指出,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在履行时,罪犯必须依法按照民事赔偿,追缴、责令赔偿、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的排列顺序依次缴交。
(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有什么后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况是综合考察因素之一,对于确有履行能力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在减刑假释方面应当从严把握。
因此,对于有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如实申报个人财产,主动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或已履行部分的,应注意控制狱内消费,通过劳动所得或其他合法渠道主动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
(三)服刑罪犯亲属如何协助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
答:服刑罪犯亲属自愿协助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的,可凭生效判决文书到原判法院开具缴款通知单凭通知单到银行缴款。
(四)为什么履行了财产性判项或有财产证明还是有部分罪犯没有获得减刑假释?
答: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因此,并不是履行了财产性判项就一定能够获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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