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宣传活动)以案释法”政府采购诚信宣传专刊 (第十四期)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21 01:33:02
“以案释法”政府采购诚信宣传专刊
(第十四期)
案例:湘财行罚〔2022〕6、7号显示,湖南省新正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湖南湘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在招标文件中未体现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描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的规定,湖南省财政厅对湖南省新正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和湖南湘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均给予警告处罚。(信息来源:湖南省政府采购网)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一系列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配套文件。一是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明确,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二是节能产品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明确,各级政府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三是支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及《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四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明确通过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022年5月30日,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进一步将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提高至4%—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关注政府采购政策的变化,在采购过程中落实相关政府采购政策,在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明确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相关细则、对中小企业的扣除优惠等内容,以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对未按照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六十八条,《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