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环函[2010]250号)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请示》(浙环〔2010〕2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目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项目类别中尚不包括拆迁活动。据此,拆迁活动不应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在实践中,对于拆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粉尘、噪声等环境污染情况,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日常监管,依法进行处理。对于拆迁活动完成后实施的建设项目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项目类别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拆迁 执法 解释 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