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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365bet提款多久到_篮球体育比分365_下载bst365监狱管理局外国籍罪犯管教工作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9-05-16   来源:365bet提款多久到_篮球体育比分365_下载bst365监狱管理局网站   访问量:-

         

        关于印发《365bet提款多久到_篮球体育比分365_下载bst365监狱管理局外国籍罪犯管教工作规定》的通知


          粤狱发〔2010〕257号

          各监狱单位:

              《365bet提款多久到_篮球体育比分365_下载bst365监狱管理局外国籍罪犯管教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警察认真学习。同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外国籍罪犯管教工作的领导。各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牢固树立“外事无小事”的观念,高度重视外国籍罪犯管理工作,要把外国籍罪犯管理工作情况作为重点狱情加强检查督促。监狱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努力提高外国籍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确保外国籍罪犯管理工作取得成效。

              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外国籍罪犯管理工作。各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规定》,按《规定》进一步加强外国籍罪犯的管理,对《规定》中已有明确要求但当前尚未开展的工作,要克服困难,尽快组织开展。各单位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使本单位的外国籍罪犯管理工作在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促进外国籍罪犯管理工作规范化,全面提升我省监狱外国籍罪犯管教工作水平。

              三、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遇到问题的,请及时报告省局狱政管理处。

              365bet提款多久到_篮球体育比分365_下载bst365监狱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7月16日印发

          365bet提款多久到_篮球体育比分365_下载bst365监狱管理局外国籍罪犯管教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国籍罪犯的管理工作,根据《监狱法》 、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外国籍罪犯,是指经我国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在我省监狱服刑的外国公民。在我省监狱服刑的无国籍和国籍不明罪犯,以外国籍罪犯论。

          第三条  外国籍罪犯管理应当遵守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及对外缔结的双边条约的相关规定,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坚持公正执法、文明管理、适当照顾的原则。

          第四条  全省外国籍罪犯由指定监狱收押。除省局特别通知外,非洲国家成年男性外国籍罪犯由番禺监狱收押,其他成年男性外国籍罪犯由东莞监狱收押,女性成年外国籍罪犯由女子监狱收押,未成年外国籍罪犯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收押。

          第五条  省监狱管理局狱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外国籍罪犯的管教工作,监狱狱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对外国籍罪犯的管教工作。

          第二章  刑罚执行

          第六条  外国籍罪犯收监时,除《监狱法》规定的法律文书外,监狱还应当查验罪犯的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是指经我国人民法院认定的外国籍罪犯所属国护照、身份证或我国公安机关、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确认其国籍身份的证明。

          外国籍罪犯的身份证明与法律文书记载的情况不符、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监狱应当要求投送机关及时补充证明或作出更正后才予收监。

          第七条  外国籍罪犯收监时,监狱应当详细检查、登记其所携带的财物,并由投送机关、外国籍罪犯本人、监狱三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名确认。

          第八条  外国籍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外国籍罪犯登记表》、罪犯身份证明和判决书的复印件上报省监狱管理局。

          监狱在填写《外国籍罪犯登记表》和录入外国籍罪犯的监管信息时,应当详细填写罪犯的中文译名及外文姓名全称,罪犯外文姓名的拼写方式应当与其判决书一致。

          第九条  省监狱管理局应当在外籍犯收监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外国籍罪犯收监情况书面照会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

          监狱应当就收监情况是否告知驻华使、领馆征求外国籍罪犯本人意见,外国籍罪犯本人要求不通知的,可不通知,但监狱应当要求其写出书面说明,并将书面说明复印件与《外国籍罪犯登记表》一同上报省监狱管理局。

          第十条  外国籍罪犯的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坚持个案办理的原则,相关程序按照《外国籍罪犯管理工作研讨会纪要》(司办通[ 2002]第5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外国籍罪犯刑满前两个月,监狱应当查验其所持身份证明。身份证件过期或无所属国正式身份证件的,应当将外国籍罪犯的身份证明、判决书、裁定书和标准护照相片八张上报省监狱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应当及时与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联系办理身份证件,并在外国籍罪犯刑满释放时移交给外国籍罪犯本人。

          第十二条  外国籍罪犯刑满前一个月,监狱应当将外国籍罪犯证明核查情况及释放日期通报当地出入境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外国籍罪犯刑满释放后,其出境手续由外国籍刑释人员持本人身份证件、刑满释放证明等资料到监狱所在地地级以上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外国籍罪犯刑满释放前一个月,监狱应当将办理出境手续的具体方法、程序、期限等事项书面告知外国籍罪犯。

          第十四条  外国籍罪犯附加驱逐出境的,在其主刑期满前二个月,监狱应当将《外国人鉴证、证件申请表》、《因私往来 XX 国审批表》,外国籍罪犯的身份证明、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和标准护照相片八张上报省监狱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应当在外国籍罪犯主刑期满前一个月,将上述资料送省公安厅办理驱逐出境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执行驱逐出境时,监狱应当派遣二名以上熟悉刑满释放外国籍人员情况的警察将其押至省公安厅指定的出境口岸执行驱逐出境。

          第十六条  所属国与我国签订有移管条约的外国籍罪犯要求移管回国服刑的,可以由外国籍罪犯本人向监狱提出书面申请,监狱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罪犯的书面申请、判决书副本、刑期执行情况、罚金或没收财产执行情况、在中国境内未了结的债务情况、罪犯护照和签证复印件、罪犯健康状况及服刑表现说明等材料上报省监狱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司法部部监狱管理局。

          第十七条  所属国没有与我国签订移管条约的外国籍罪犯要求移管回国服刑的,按个案进行处理,由外国籍罪犯通过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直接向司法部提出申请。监狱应当按照司法部监狱局和省监狱管理局的通知要求,及时完成相关材料的上报和情况核实等工作。

          第十八条  监狱收到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罪犯移管回国服刑的正式通知后,应当及时为外国籍罪犯办理移管和出境手续。

          外国籍罪犯身份证件过期或无所属国正式身份证件的,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外国籍罪犯的出境签证由监狱出具证明并交所在地地级以上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罪犯移管时,监狱参照罪犯刑满释放给予办理出监手续,档案材料存监狱,个人财物全部交罪犯本人,并派遣两名以上熟悉外国籍罪犯情况的警察将其押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指定的出境口岸进行移管。

          第三章  狱政管理

          第十九条  监狱应当设置专门的外国籍罪犯监区,集中关押改造外国籍罪犯。个别不宜集中关押的,可由普通监区关押。

          第二十条  外国籍罪犯在服刑期间经批准可以与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外交、领事官员,亲属或监护人会见。会见手续按照司法部《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2002】第76号令)办理。

          第二十一条  外国籍罪犯会见其亲属或监护人,原则上按分级处遇的规定安排会见场所。外国籍罪犯会见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安排在领事会见室会见。

          领事会见时,监狱应当安排两名警察在场监听监视并做好录音、翻译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监狱批准,外国籍罪犯每月发出的信件可比罪犯分级处遇规定的数量增加一封。

          第二十三条  外国籍罪犯的往来信件由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批,所有信件应当自监区收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寄出或发给外国籍罪犯。

          第二十四条  经监狱批准,外国籍罪犯每月可以与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亲属或监护人拨打电话一次。每次通话时间不超过10分钟,通话费用由罪犯本人支付。经济确有困难的外国籍罪犯,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监狱批准后免费拨打,通话费用列入教育改造经费支出。

          外国籍罪犯拨打电话时应当遵守中国籍罪犯拨打亲情电话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外国籍罪犯要求与境外亲属通话的,应当向监狱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境外亲属电话号码不得超过3个,外国籍罪犯亲属电话号码应当通过外国籍罪犯所属国使、领馆出具核实证明、省监狱管理局或监狱审批等方式确认后才能拨打。

          第二十六条  外国籍罪犯与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亲属或监护人通话时,监狱应当安排警察监听并做好录音、翻译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狱聘请翻译人员对外国籍罪犯的会见、通信、通话进行翻译的,应当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八条  服刑期间,外国籍罪犯要求更改或重新确认国籍身份的,可以由外国籍罪犯本人向监狱提出书面更改或确认申请,监狱应当在收到申请的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申请、《XX 国公民个人信息登记表》、相片4张上报省监狱管理局,由省监狱管理局与相关使、领馆或公安等部门重新核实或确认罪犯的国籍身份。

          第二十九条  收到相关使、领馆或公安等部门正式更改或确认外国籍罪犯国籍身份的证明后,监狱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罪犯的新、旧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等材料提交原判法院裁定。

          第三十条  原判法院出具的更改或重新确认外国籍罪犯国籍身份的罪犯身份变更通知书送达监狱后,监狱应当及时将更改或确认情况书面告知罪犯,更改罪犯档案资料,并按外国籍罪犯的新国籍身份实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外国籍罪犯的跨省调动,由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统一安排部署,外国籍罪犯本人或家属要求调往外省(市)监狱服刑的,应当通过所属国使、领馆直接向司法部监狱管理局书面申请。

          第三十二条  外国籍罪犯一般不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确须采访的,应当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

          第三十三条  省监狱管理局负责与有关使、领馆的联系,监狱接到使、领馆的询问、投诉的,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监狱管理局,并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答复、处理。

          第四章  生活卫生

          第三十四条  外国籍罪犯应遵守监狱的生活、作息制度,监狱可以适当照顾其生活习性、风俗习惯。

          第三十五条  外国籍罪犯宗教信仰自由,但不得在监狱内举行任何仪式的宗教活动。

          第三十六条  对信仰伊斯兰教的外国籍罪犯,监狱应统一供应清真餐。

          第三十七条  外国籍罪犯每月购物限额可比相同分级处遇的中国罪犯提高100元。

          第三十八条  外国籍罪犯的亲属或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可向其顾送人民币或通过“西联汇款”邮寄。

          第三十九条  监狱应当对新入监的外国籍罪犯进行全面身体检查,对其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监狱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罪犯健康档案,并上报省监狱管理局。

          监狱应当每年安排外国籍罪犯体检一次,并在罪犯健康档案中记录体检结果。

          第四十条  外国籍罪犯服刑期间患病的,监狱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并将每次就医治疗情况详细记录在罪犯健康档案。

          第四十一条  外国籍罪犯病重、病危、死亡的,监狱应当及时将病重、病危、死亡通知书及有关情况上报省监狱管理局,并通报驻监检察部门。

          省监狱管理局接到外国籍罪犯病重、病危、死亡报告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照会外国籍罪犯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对监狱无法联系罪犯亲属的,应要求使、领馆及时通知外国籍罪犯的亲属。

          第四十二条  外国籍罪犯死亡善后工作按《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117号)、《关于外国人在华死亡后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民发【2008】39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教育改造

          第四十三条  监狱应当根据外国籍罪犯的文化背景、宗教信仰、生活习惯等实际情况,对外国籍罪犯开展有针对性的分类教育。

          第四十四条  外国籍罪犯的入监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个月,由监狱教育改造部门安排。入监监区应当设立外国籍罪犯教育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外国籍罪犯的入监教育。

          第四十五条  外国籍罪犯入监教育以认罪服法、监规纪律、监狱环境适应性教育等为主要内容,详细介绍有关外国籍罪犯考核奖罚、会见、通信、劳动、教育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监狱应针对外国籍罪犯的具体情况开展个别教育,专教警察对外国籍罪犯每人每月谈话不少于1次,并尽可能使用英文或外国籍罪犯母语交谈。

          第四十七条  监狱应当组织外国籍罪犯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等教育活动,外国籍罪犯参加学习的情况作为其考核奖惩的依据之一。教育内容是:

          (一)以认罪服法为目的、增强司法认同感的法律常识教育;

          (二)提高道德认知水平、培养遵守道德的自觉性的道德教育;

          (三)树立正确的劳动意识,培养积极的劳动观念,养成良好劳动习惯的劳动教育;

          (四)以近期国际、国内发生的重大事件,特别是外国籍罪犯所属国的事件为主要内容的时事教育;

          (五)介绍世界及中国历史文化、地理等知识的专题教育活动;

          (六)中文识字学习,鼓励外国籍罪犯参加我国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十八条  监狱小报、广播、图书室、黑板报、宣传栏等应当设立外文专区,外国籍罪犯监区应开通英文电视频道。外国籍罪犯可以阅读宗教书籍,监区对宗教书籍原则上实行集中保管,定时借阅,收发登记。

          第四十九条  监狱应当根据外国籍罪犯所属国家的民族风俗,成立音乐、美术、体育等兴趣小组,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第五十条  监狱应当根据外国籍罪犯的文化环境、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外国籍罪犯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疾病治疗等心理矫治工作。

          第五十一条  外国籍罪犯刑满释放前,监狱应当对其开展不少于三个月的出监教育。出监教育以遵纪守法教育、回归社会教育等为主要内容,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管理条例》、《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等法律法规。

          监狱可以以其所属国家的时事政治对其进行教育,也可以邀请外国籍罪犯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来监对其进行该国国情形势教育。

          第五十二条  监狱应将外国籍罪犯的教育教材翻译成英文或外国籍罪犯较多国家的文字。

          第六章    劳动改造

          第五十三条  有劳动能力的外国籍罪犯,在服刑期间应当参加劳动,其劳动情况作为考核奖罚的依据之一。

          第五十四条  监狱应根据外国籍罪犯的实际劳动能力,合理制定劳动定额、发放劳动报酬,以培养其劳动习惯,提高其劳动积极性,增强其刑满释放后谋生的劳动能力。

          第五十五条  监狱应尽量安排外国籍罪犯从事公益性、服务性或事务性的劳动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外国籍罪犯管理的翻译、驱逐出境等费用纳入罪犯改造经费,教育改造经费应当参照少数民族罪犯的教育改造经费标准,高于普通罪犯。

          第五十七条  外国籍罪犯管理的其它事宜,参照国内罪犯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01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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