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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民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了解,根据《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规定,入户办理应遵循优先迁入自有房产家庭户原则,按如下优先次序迁入:(一)申请人有自有房产的(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应申请将户口迁入到自有房产。申请人的成年子女或父母有房产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成年子女或父母房产。(二)申请人无自有房产的,应将户口迁到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无集体户的,应将户口迁到工作单位所在园区、镇(街道)新型社区。工作单位所属园区、镇(街道)以缴纳社保登记地为准。东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于1月13日致电告知您上述情况。如有疑问,可致电咨询东莞市公安局,联系电话:0769—23055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