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是指专利权人按照其意愿,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表明许可意向与许可条件,并做出对任何人给予公平许可的承诺。提交文件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并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声明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公告。本办理指引仅适用于2021年6月1日修改后的专利法施行到专利法实施细则生效期间的过渡期内专利权人或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受理业务。
适用于修改后的专利法施行到专利法实施细则生效期间的过渡期内,专利权人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受理业务办理。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23号)
1.声明的主体应当为专利登记簿副本中记载的全体专利权人。
2.声明的客体应当为已授权公告且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
3.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过专利权评价报告。
4.当事人应当使用规定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表格提出请求,表格填写应当完整。
在过渡期内,专利权人或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纸件形式提交以下文件,一式一份。
1.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表格内容应打印,由专利权人或代理机构签章。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第⑩栏可以由全体专利权人或代表人签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可以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第⑩栏中代表人或代理机构签章的,需要同时附具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开放许可的声明》。
2.专利权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交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其他组织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3.委托书。专利权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理有关手续,委托书没有固定格式,当事人可自行拟定,但应包含以下内容:委托人名称和被委托人的名称、委托权限和委托事宜、专利号、全体专利权人或其中的代表人签字或签章、被委托人的签字或签章;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需要提供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专利权人如委托了申请阶段原专利代理机构的,不需提交委托书。
上述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文件材料是外文文本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一份,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1.在过渡期内,当事人应当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当事人可通过广州代办处窗口当面提交文件材料。
以邮寄方式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文件材料的,邮寄信息如下: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收件人名称: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事务服务处(或专利局初审流程部服务处);
邮政编码:100088。
注:当事人应在邮寄信封上注明“开放许可”字样。
2.当事人面交文件的,广州代办处依据《专利法》和《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23号),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接收文件并向专利权人或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出具收文回执;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面退回文件并告知存在的缺陷。
对面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本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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